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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思政

吉林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25 发布人: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严肃学校纪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教师是指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在各类教师岗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研究生指导和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二章 负面清单

第三条 思想道德方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违反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五)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四条 教育教学方面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八)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五条 从业纪律方面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六条 学术道德方面

(十二)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三)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十四)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社科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十五)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社科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第七条 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八条 学校受理涉及本校教师师德师风问题的实名举报,实行“首报负责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均有受理举报和调查取证的义务。调查处理相关时限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执行。

第九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或单位接到举报(包括通过舆情督办或信访等渠道协查的问题)后报教师工作部备案,知情方须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教师工作部协调配合牵头部门或单位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决不姑息。对查实的师德失范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十二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师德失范问题举报、调查、处理流程:

(一)按照“首报负责制”和业务归口原则,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基层单位接到举报线索备案后,由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牵头直接组织调查。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备案后,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涉事教师所在单位进行调查。特殊情况下可成立专项调查组或校院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基层单位或牵头部门就举报的内容逐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师德师风问题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同时附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三)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反映问题不实的,予以了结。经核实涉及师德以外其他问题的,应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处理。

(四)在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须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五)调查报告形成后,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提请师德建设工作小组会议研究,明确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经相关会议讨论研究,由学校做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对于师德失范问题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根据问题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和出国留学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七)对于师德失范问题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对于师德失范问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九)师德失范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学校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调查结论及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将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提请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审议,做出是否复议的决定。决定复议的,学校 就异议内容重新组织调查;决定不予复议的,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复议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对于受到政纪处分的,可以按有关文件条款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十一)对查实的师德失范和违法违纪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和案件性质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涉事单位要进行全面整改,同时作为反面教材对全体教师进行警示教育。

(十二)受到处分或处理的教师,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和所在单位的考核意见,按规定程序由学校会议决定予以

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十三)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以上处分和取消相关资格等其他附加处理的执行期限,按处理决定执行。除上级文件明确有规定要求外,其影响时间均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四章 履责和问责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实行主体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师德建设机构,统筹师德建设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纪检监察和工会等组织对师德建设工作和师德师风情况进行监督,形成统筹部署、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建、监管到位的立体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教学科研单位是师德建设的主体,其党政负责人负有师德建设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职能和分工, 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负有师德师风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对查实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九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对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和问责情况,涉事单位党政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当年度不能参加各类相关单项及综合类评奖评优。

第五章 教育和监管

第二十条 加强师德宣传教育和思想引领。强化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师德师风专题教育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和谐氛围,弘扬正能量。开展师德警示教育活动,筑牢思想防线。

第二十一条 健全师德监督体系。通过摸排、走访、听课、学生评议等方式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发挥各 基层组织的作用,畅通相关信息获取、沟通和反馈的渠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师德师风问题防控预案和舆情快速反

应机制。要及时发现倾向性问题,有效引导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排解转化纠纷和矛盾,把可能发生的师德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对发现的师德师风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舆情管控和师生稳定工作, 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师德建设情况检查评议制度。各教学科研单位及各级党组织要将师德建设纳入工作计划,学校将设立重点观测指标,对各单位的师德建设情况进行常态化年度检查和评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再做出记过以下档次的处分决定。对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按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或学术不端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吉林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和发生教学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细则或办法,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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