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9-06-09
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术不端行为大致分为七类: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为提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经吉林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抄袭行为的认定
1、雷同行为的认定
一篇学位论文中,如果有连续100个汉字与他人论著完全相同或者语义相同,且没有注明出处的,属雷同行为。
2、轻度抄袭行为的认定
有10处以上文字雷同的。
3、一般剽窃行为的认定
一篇学位论文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剽窃行为:
(1)有20处以上文字雷同的;
(2)连续250字(含标点符号)完全相同的;
4、严重剽窃行为的认定
(1)通篇学位论文本质上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
(2)雷同比例占到整篇学术论文字数30%以上。
二、抄袭行为的处理
1、对于有轻度剽窃行为的研究生,将作出延期半年答辩的决定,允许其对论文进行修改。
2、对于有一般剽窃行为的研究生,将作出延期一年答辩的决定,允许其对论文进行修改。
3、对于有严重剽窃行为的研究生,不授予学位,对于符合毕业条件的研究生可以发放毕业证书。
对学位论文有抄袭行为的学生的处理决定,将予以公示。
本暂行规定自2009年6月9日起正式施行。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学位委员会
20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