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要求,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结合我校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吉林大学加强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提升科研水平的根本保证。
第二条 学风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良好学风为目标,以全员参与为着力点,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构建和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科研环境和学习环境,开创学校学风建设新局面。
组 织 机 构
第三条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学校学风建设工作体系。成立吉林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的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担任,成员由分管学风建设有关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和教学委员会主任,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风建设的统筹和协调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学校具有综合性质的职能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该职能部门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该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吉林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教师工作组、研究生工作组和本科生工作组,分别领导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风建设工作。
教师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术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部学部长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部学部长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本科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部学部长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成立学风建设工作小组,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本单位的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分管副院长、副书记分工负责教师、研究生、本科生的学风建设工作。
工 作 机 制
第六条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坚持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学校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工作,进一步构建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学校职能部门统筹安排,教学科研单位加强落实,共同营造良好学风。
第七条建立健全教师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学风建设,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牵头制定《吉林大学教师学风建设工作细则》,建立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重视科研创新和质量的评价机制。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坚持定期对教师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八条建立健全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工作机制。研究生院牵头制定《吉林大学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细则》,将学风和学术规范教育融入研究生的教学课程体系,开设与学术规范教育相关的必修课程。组织开展科学精神与学术道德的专题培训。
第九条 建立健全本科生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制定《吉林大学本科生学风建设工作细则》,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内容纳入《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组织开设《科学伦理》等公共选修课和讲座。各教学单位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宣讲教育,发挥教师在本科生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严肃考风考纪,引导学生树立诚信意识。
制 度 建 设
第十条 制度建设是学风建设的保障和基础,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吉林大学学术规范》。《吉林大学学术规范》是学校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参与学术活动的自律准则,也是全校师生应该遵循的基本学术伦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完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评价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科研业绩考核制度。发挥考核指标的导向作用,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全面考察教师的师德、教风和学术上的创新及贡献,对学术成果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过程中,逐步建立实验原始记录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交制度以及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进一步完善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过程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 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吉林大学学术规范》,组织开展学风教育学习活动,积极承担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以及学术规范方面的专题研讨活动,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风建设监督和约束机制,坚持把学术信息公开和学术监督作为加强学风和科研诚信最好的防腐剂。建立信息平台,畅通监督渠道,强化行政约束。学校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教学科研单位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加强对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事件调查处理的检查和指导。
措 施 保 障
第十五条 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积极组织开展全方位的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活动。各级学术委员会和教学科研单位依据《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组织开展学习活动,规范学术行为,抵制学术不端,建立学风建设长效机制,把科学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工作体系和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全方位培育倡导严谨规范的学术行为,努力营造良好学术风气和学术环境。
第十六条 营造加强学风建设工作的浓郁氛围。在学校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专栏涵盖学风建设的领导机构、规章制度、学术规范和工作总结等内容。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的“三公开”。通过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和新闻媒体,深入报道学风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弘扬他们教书育人、团队合作、科研诚信和严谨治学的崇高品德,展示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成效。
第十七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由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不同类型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学术调查和认定,开展独立调查取证,从学术角度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和处理建议。调查意见向当事人公开,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收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
附 则
第十九条 教师以外其他系列在职人员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